海事局新修訂的《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簡稱“《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重新發布〈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號)同時廢止。。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
一、目的
為有效實施《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海安全〔2015〕120號,以下簡稱“《審核發證規則》”),規范航運公司、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過程和行為,制定本程序。
二、適用范圍
2.1 本程序適用于海事管理機構對航運公司和船舶進行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程序的主管機關。
三、公司初次審核與發證
3.1 申請受理
3.1.1 公司注冊地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審核發證申請后,應按照《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br/>3.1.2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審核發證申請后及時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具有相應審核發證權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br/>3.2 審核準備
3.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已受理的審核發證申請材料后,應與公司商定審核時間,安排審核組,下發《公司審核安排方案》?! ?br/>3.2.1.1 初次審核時間2-3天(視情可增加1天)?! ?br/>3.2.1.2 初次審核正式審核員3-4人(視情可增加1-2人),實習審核員不超過2人?! ?br/>3.2.1.3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在安排審核組時應充分考慮審核員的專業特長,并應明確1名審核員為審核組聯系人,具體負責內、外聯系及審核計劃、審核報告等材料的起草、匯總、整理、提交等工作?! ?br/>3.2.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日常監管、信息化建設、資源共享及公司報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運行情況,并以書面的形式向審核組提交被審核公司的有關情況,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船舶事故情況、船舶滯留情況、公司及船舶違法違規情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重大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br/>3.3 審核實施
3.3.1 公司審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關文件、訪談相關人員、檢查各種記錄、觀察有關管理活動等?! ?br/>3.3.2 審核組集中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一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通報有關情況、確定審核重點、分配審核任務、商定《審核計劃》、提出有關要求等?! ?br/>3.3.2.1 《審核計劃》應當明確每名審核員承擔的審核任務?! ?br/>3.3.3 實施文件審核?! ?br/>3.3.4 文件審核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二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討論文件審核情況、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規定情況、做出是否按計劃實施活動審核的決定等?! ?br/>3.3.5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核公司領導、指定人員、體系內各部門負責人、公司陪審(聯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簡要介紹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及內審情況;
.2審核組簡要介紹審核依據、方法、計劃安排和有關要求;
.3審核組宣布審核紀律;
.4其他有關事宜?! ?br/>3.3.6 實施活動審核?! ?br/>3.3.6.1 在活動審核過程中,審核員應注重對體系實際運行效果的驗證。對發現的每一個問題,審核員應與被審核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其理解、認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時,對一個部門審核結束后,審核員應與該部門負責人就部門審核的整體情況進行簡要溝通?! ?br/>3.3.7 實施代表船審核?! ?br/>3.3.7.1 代表船審核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安排人員組成審船小組實施,審船小組成員應盡量為對該公司進行審核的人員?! ?br/>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優先、需發證船優先的原則選取?! ?br/>3.3.7.3 代表船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不安排實習審核員?! ?br/>3.3.7.4 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安排應根據船舶動態提前與公司商定?! ?.3.7.5 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方式、過程等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的有關規定進行?! ?br/>3.3.7.6 按照《審核發證規則》第八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代表船審核需聯合非海事管理機構開展時,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公司與相應機構取得聯系,具體協商審核事宜。審船小組由相應機構派員組成,審核過程及表格填寫、文書形成等亦按相應機構的要求進行,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指派1名審核員作為觀察員對審核過程進行監督即可。審核結束后,審船小組應盡快向公司審核組(與公司審核同時進行時)或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早于公司審核時)提交一份審核所形成材料的復印件?! ?br/>3.3.8 活動審核及代表船審核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三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規定情況;總體評估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與ISM規則和/或NSM規則的覆蓋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動與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等?! ?br/>3.3.9 審核組應以會議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圍繞審核發現的問題、不符合規定情況、對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運行的總體看法等與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溝通?! ?br/>3.3.10 審核組應根據溝通情況確定不符合規定情況和問題,形成《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及《公司審核報告》?! ?br/>3.3.10.1 《公司審核報告》應在審核組長的指導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共同商定完成?!豆緦徍藞蟾妗窇忻鞔_的審核意見。審核組長對《公司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br/>3.3.10.2 《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須在末次會議前經被審核方和審核組長簽字確認?! ?br/>3.3.11 召開末次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公司領導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 ?br/>3.3.12 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一份《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復印件提供給公司,并及時將上述材料及《審核計劃》、《公司審核報告》等其他審核所形成材料提交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br/>3.4 發證
3.4.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br/>3.4.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符合證明》?! ?br/>3.4.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br/>3.5 糾正措施驗證
3.5.1 公司應分析不符合規定情況產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合規定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驗證?! ?br/>3.5.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糾正措施進行驗證。
四、公司年度審核與簽注
4.1 年度審核的申請受理、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關規定執行;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3.2、3.3的相關規定執行。
4.1.1 年度審核時間1-2天(視情可增加1天)。
4.1.2 年度審核正式審核員2-3人(視情可增加1人),實習審核員不超2人?! ?.1.3 年度審核視情實施代表船審核?! ?br/>4.2 簽注
4.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給予年度簽注?! ?br/>4.2.2 經審定同意給予年度簽注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符合證明年度審核簽注》?! ?br/>4.2.3 經審定不同意給予年度簽注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
五、公司換證審核與發證
換證審核與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初次審核與發證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公司臨時審核與發證
6.1 臨時審核的申請受理、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關規定執行;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3.2、3.3的相關規定執行。
6.1.1 臨時審核時間1-2天?! ?br/>6.1.2 臨時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視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實習審核員?! ?.1.3 臨時審核不實施活動審核,但如需要,可進行現場查驗?! ?br/>6.1.4 臨時審核不實施代表船審核?! ?br/>6.2 發證
6.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br/>6.2.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臨時符合證明》?! ?br/>6.2.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公司跟蹤審核、附加審核與《符合證明》有效性維持
7.1 跟蹤審核、附加審核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決定并適時組織實施,無需公司申請;其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3.2、3.3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審核時間、審核員數量及是否實施代表船審核視情而定。附加審核的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3.5的相關規定執行。
7.2 《符合證明》有效性維持
7.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維持《符合證明》繼續有效。對于經審定不再維持《符合證明》有效性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上述材料審查及文書送達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船舶初次審核與發證
8.1 申請受理
8.1.1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公司提交的審核發證申請后,應按照《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8.1.2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審核發證申請后及時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8.2 審核準備
8.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已受理的審核發證申請材料后,應與公司商定審核時間,安排審核組,下發《船舶審核安排方案》。
8.2.1.1 初次審核在1天內完成。
8.2.1.2 初次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視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實習審核員?! ?.2.1.3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在安排審核組時應充分考慮審核員的專業特長,并應明確1名審核員為審核組聯系人,具體負責內、外聯系及審核計劃、審核報告等材料的起草、匯總、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日常監管、信息化建設、資源共享及公司報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運行情況,并以書面的形式向審核組提交被審核船舶的有關情況,至少包括:船舶基本情況、事故情況、滯留情況、違法違規情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重大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8.3 審核實施
8.3.1 船舶審核的方式包括對照查看相關文件、訪談相關船員、檢查船上各種記錄、觀察有關操作活動等。
8.3.2 審核組集中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一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通報有關情況、確定審核重點、分配審核任務、商定《審核計劃》、提出有關要求等。
8.3.2.1 《審核計劃》應當明確每名審核員承擔的審核任務。
8.3.3 審核組熟悉體系文件。
8.3.4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船舶主要船員、陪審(聯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其內容參照公司審核的首次會議。
8.3.5 實施活動審核。
8.3.5.1 在活動審核過程中,審核員應注重對體系在船實際運行效果的驗證。對發現的每一個問題,審核員應與被審核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其理解、認可并知悉如何改正。
8.3.6 活動審核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二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規定情況;總體評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動與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有效性等。
8.3.7 審核組應以會議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圍繞審核發現的問題、不符合規定情況、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運行的總體看法等與船長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溝通。
8.3.8 審核組應根據溝通情況確定不符合規定情況和問題,形成《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及《船舶審核報告》。
8.3.8.1 《船舶審核報告》應在審核組長的指導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共同商定完成?!洞皩徍藞蟾妗窇忻鞔_的審核意見。審核組長對《船舶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8.3.8.2 《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須在末次會議前經被審核方和審核組長簽字確認。
8.3.9 召開末次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船長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
8.3.10 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一份《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復印件提供給船舶,并及時將上述材料及《審核計劃》、《船舶審核報告》等其他審核所形成材料提交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當船舶同時作為代表船審核且與公司審核同時進行時,審核組應將全部審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審核組。
8.4 發證
8.4.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8.4.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8.4.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8.5 糾正措施驗證
8.5.1 公司應指導并督促船舶分析不符合規定情況產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合規定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驗證?! ?.5.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糾正措施進行驗證。
九、船舶中間審核與簽注
9.1 中間審核的申請受理、審核準備、審核實施、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8.1、8.2、8.3、8.5的相關規定執行。
9.2 簽注
9.2.1 通過審核的,審核組長在《安全管理證書》上簽字并加蓋“船舶審核簽注專用章”。
9.2.2 未通過審核的,不予中間審核簽注。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審查后應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上述材料審查及文書送達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十、船舶換證審核與發證
換證審核與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與發證的相關規定進行。
十一、船舶臨時審核與發證
11.1 臨時審核的申請受理、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關規定執行;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8.2、8.3的相關規定執行。
11.1.1 臨時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不安排實習審核員?! ?br/>11.1.2 臨時審核視情實施現場查驗?! ?br/>11.2 發證
11.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br/>11.2.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船舶《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br/>11.2.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二、船舶附加審核與簽注
12.1 附加審核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決定并適時組織實施,無需公司申請;其審核準備、審核實施、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8.2、8.3、8.5的相關規定執行。
12.2簽注
12.2.1 通過審核的,審核組長在《安全管理證書》上簽字并加蓋“船舶審核簽注專用章”?! ?br/>12.2.2 未通過審核的,不予附加審核簽注。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審查后應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上述材料審查及文書送達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十三、船舶委托審核
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間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實施船舶審核,但同一船舶不得連續兩次委托審核:
13.1 征得被委托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受托方)同意后,擬委托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委托方)應向受托方發送委托審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或電子版掃描件及本程序8.2.2規定的材料。
13.2 受托方收到相關材料后,應按照本程序的相關規定實施審核工作。
13.3 審核結束后,受托方應將《船舶審核安排方案》、《審核計劃》、《船舶審核報告》、《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等材料復印留存后,將原件及時送交委托方。
13.4 委托方收到《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后,應按本程序的規定開展證書(文書)頒發(送達)工作。
13.5 對于委托開展船舶中間或附加審核且通過審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審核組長予以證書簽注。
十四、中止審核
14.1 審核組在征得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后,可對公司、船舶初次審核予以中止。
14.2 被審核方應于中止審核后20日內將問題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報送至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14.3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查認為被審核方的整改情況滿足《審核發證規則》第八十六條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安排審核組繼續審核。審核員原則上調派原審核組人員。
14.4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查認為被審核方的整改情況不能滿足《審核發證規則》第八十六條相關要求的,不予安排審核。
14.5 中止審核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審核結果為不通過。原審核組應及時將《公司審核報告》和/或《船舶審核報告》及其他已經形成的審核材料提交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十五、安全誠信公司年度審核的簡化程序
15.1 擬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年度審核的“安全誠信公司”應于內審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審核發證規則》第二十四條要求的除“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以外的所有材料及內審計劃,并應在審核發證申請中注明審核方式。
15.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年度審核以及是否派員對公司內審過程進行監督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司。上述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5.3 經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審查決定同意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年度審核的,公司應按體系文件相關規定自行組織實施(相關審核材料按公司體系文件要求形成即可)。
15.3.1 公司應于《符合證明》周年日前將內審形成的審核報告等相關審核材料連同“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一起報送至發證海事管理機構?!?br/>15.3.2 如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派員對內審過程進行監督,則派出人員應于審核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一份公司內審監督報告。
15.4 經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審查決定不同意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年度審核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將公司申請材料退還,公司應按照年度審核的要求重新申請審核。
十六、其它規定
16.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審核發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簽注)的決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時間不計算在內),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司。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以“內審替代外審”方式開展的安全誠信公司的年度審核。
16.2 當代表船審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機構發證或簽注時,該代表船審核亦可由具有該船舶審核發證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安排,但不應增加公司負擔,不應對船舶重復審核?! ?br/>16.3 代表船審核亦可按本程序13的規定委托實施?! ?br/>16.4 當代表船審核早于公司審核時,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向公司審核組提交代表船《船舶審核報告》、《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等材料或按照本程序3.3.7.6的規定聯合審核時相應機構提交的審核材料?! ?br/>16.5 代表船審核安排方案、審核計劃視情可單獨制定也可在《公司審核安排方案》、公司《審核計劃》中一并制定?! ?br/>16.6 “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的審核時間、審核組規模等按照本程序相應規定的上限組織實施?! ?br/>16.7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對糾正措施的驗證可按下述原則進行:
.1 可指派本機構人員進行驗證亦可指派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人員進行驗證,原則上指派原審核組人員。需要時,對船舶糾正措施的驗證亦可直接委托船舶??扛鬯诘氐陌l證海事管理機構派員進行;
.2 可視情采取材料審查和/或現場核驗的方式進行?! ?br/>16.8 《臨時符合證明》、《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的注銷方式,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采取在本機構或上級海事管理機構門戶網站公告的形式實施?! ?br/>16.9 公司附加審核不適用于持有《臨時符合證明》的公司;船舶附加審核不適用于持有《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船舶?! ?br/>16.10 公司、船舶審核發證材料應由相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紙質存檔至少5年。同時,存檔材料在紙質保存的基礎上亦可掃描后以電子版的形式或在信息系統中長期保存?! ?br/>16.11 本程序涉及的各項工作流程和材料應盡可能實現信息化流轉和保存。公司可通過網上申報的形式直接向相應的具備條件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審核發證申請等材料?! ?br/>16.12 本程序涉及的相關工作文書表格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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